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3月18日《人民日报》)
深圳市的这个《决定》,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概念——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说起来,现在有关公务员和官员承担责任的制度不在少数,但不少制度都有一个问题,就是官员调任、升迁或退休之后,如果不是特别重大的腐败事件,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责任了。于是出现了很多怪现状:当一任领导,就敢不惜一切代价,透支资源透支财政透支环境,搞短期见效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至于需要着眼于长期的工作,便毫无兴趣。等到负面效应暴露的时候,自己一抹嘴巴、一拍屁股走人了,根本就不用负什么责任。这样的状况,怎么指望打造责任政府?
对于蔬菜安全问题,人们呼吁建立从田间地头到餐桌上“标签跟踪制”,对于官员,人们也特别希望建立“用权一时、负责一生”的责任跟踪制。这种呼声,其实近来已经是越来越高,且在不同的领域响起——在司法领域,一周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就“两高”工作报告发言时表示,建议建立“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在保障房领域,山东提出2012年将全面推行保障性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环保领域,江西省将实行重金属污染责任追究终身制,对环境污染事件强化责任追究……“终身负责”悄然走红,成为热门词汇,因为其高度契合了当下的社会需要。
当然,对此暂时还不能十分乐观,因为责任跟踪制如果只在一个地区、一个领域里实施,注定效力有限——人家换个地方当官,换个领域当官,你怎么去跟踪?你搞终身制,人家不搞,岂不还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大家希望看到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应该是一份与官员如影相随的“责任档案”,只要你进入公务人员体系,不管主导了什么工作、做了什么决策,也不管是在东南西北的哪个机构为官执事,这种“终身负责”的管理都是全方位覆盖的,责权利高度清晰,不留模糊死角,不容许某些人浑水摸鱼、捞一把就走。从这个意义上看,真正有生命力的“公务行为终身责任制”,不应只是建立诚信廉洁城市的工作,也不应只是深圳一个地方的工作,而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需要共同着力打造的内容。
权力需要科学的运行规则,权力离不开监督制约,权力与责任密切相关。要让公职人员真正讲规则、受制约、敢负责,需要在他们的头顶上方长年悬挂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或者如西谚所言“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而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种种迹象表明,让责任不随时间、空间变化而失效,让所有涉及公职的举动都能“用权一时、负责一生”,是一柄非常管用的利剑,从政治伦理上讲,也非常符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再次强调要大力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共鸣。政治体制改革固然千头万绪,从制约公职人员权力、打造责任政府的角度讲,全面实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不失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切口之一。围绕这一核心概念周密部署、推进工作,将有助于建立和修复科学的权力伦理和责任伦理,促使公职人员保持对权力的敬畏,对责任的忠诚,强化权力约束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遏制消极无为、失职渎职、擅权滥权等权力失范行为,为建设“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责任政府尽心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