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三街坊永安小区4号楼3单元的陈风云女士(又名陈素云)2000年1月份其表舅刘彦哲给陈风云的婆母说:我和湖滨区交通局某领导有关系,据说该局出售旧楼,陈风云的婆母将这一消息告诉其后,陈风云就让刘彦哲帮她购买湖滨区交通局的旧楼房,刘彦哲用陈风云的钱和陈风云一块五次交给湖滨区交通局购房款38140元人民币, 刘彦哲以帮陈风云买房为由“请君入瓮” 2000年1月份,陈风云丈夫于少波的表舅对其婆母说:湖滨区交通局旧楼房准备出售,其婆母将这一消息转告给陈风云后,陈风云就让刘彦哲帮她买房子。刘彦哲到交通局找到负责卖旧楼的人了解到,交通局4号楼3单元6楼西户,原单位职工张洪泽因结婚已简单装修过的暂住房子要出售,售价定为38140元,刘彦哲将了解的这一情况给陈风云和其丈夫于少波说了后,她们当时就决定将此房买下:6月9日刘彦哲约陈风云和于少波去交通局交买房款,到了交通局楼下,刘彦哲说:把钱给我,你们在楼下等着,我去交钱。陈风云把6000元钱就交给了他。不一会,刘彦哲从楼上下来,将买房的交款收据交给她们,陈风云看了看,收据上交款人的名字不是陈风云和于少波,而是刘颜则,表舅刘彦哲解释说:收据上也不是我的名字。陈风云认为只要不是刘彦哲的名字,以后就不怕出现麻烦。2000年6月12日陈风云又交了4000元买房款,交款条上的名字还是刘颜则,2000年12月20日交买房款9500元,2001年1月3日交买房款10500元,这两次买房款收条上的名字是刘彦则,2001年1月12日交买房款8140元,这次买房款收条上的名字是刘彦泽。至此刘彦哲以编撰虚假人名引诱陈素云将购房款交完的“请君入瓮”之计宣告成功。 刘彦哲为实现心中的“目标”去创造条件 2001年4月23日刘彦哲找到陈风云说:你们把买房款收条给我,我去帮你们办理房产证,如果你们不放心,我给你们打个收条,由于他的说法合情合理,陈风云就把买房交款的5张收条交给了刘彦哲,其也以自己的名字给陈风云打了一张收条:“今收到交通局、六楼房陈素云购房钱(38140元正)(不包括装修钱)叁万捌仟壹佰肆拾元正 刘彦哲 2001年四月二十三日”,同时刘彦哲将该房子的钥匙交给了他们,2001年5月1日陈风云一家搬进了该房子居住。此后她们一直催促刘彦哲给她们办理房产证,但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说正在办理。陈风云一家只有耐心等待。 时机成熟刘彦哲夫妻演唱双簧戏 2007年4月陈风云忽然收到湖滨区法院送达的赵文娜状告其和丈夫于少波、刘彦哲的传票及赵文娜的诉状副本,原告称:其与第三被告刘彦哲系夫妻关系,2000年11月份其夫妻取得虢国路三街坊永安小区4号楼3单元6层西户住房,其当时未去住,被告人陈风云听说赵文娜不住,就想从其手中买走,其丈夫先后从陈风云手中拿走38140元买房款,可是因房产与装修的全部价格未达成一致。所以无法签订买房的买卖协议。第三被告人刘彦哲私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原告赵文娜不知道,侵犯了她的夫妻共有财产平等的处理权,要求撤销这一买卖行为。赵文娜状告刘彦哲是在效仿三国时周瑜打黄盖之法,夫妻导演了一处双簧之大戏。陈风云、于少波从交买房款到拿到房子钥匙以及住进该房子,时间长达5年之久,赵文娜在这5年内面对自己不愿将房子卖给的她们,就不采取措施让“不讲理”的陈风云夫妻腾房吗?其实际是她们在等待时机,现各种条件已经具备,赵文娜突然出击,这正是刘彦哲精心筹划的结果。 原告赵文娜在诉状中说道这样一句话,被告听说我当时不住,就想从我夫妻手中买走三门峡市虢国路三街坊永安小区4号楼3单元六层西户的房子,始终没有谈成价格,我丈夫从陈风云手中先拿走38140元钱,从这几句话中,明眼人就能看出,原告赵文娜知道其丈夫帮被告人陈风云买房之事,其所说的钱款金额与第三被告人刘彦哲给陈风云打的收条完全吻合,证实刘彦哲从陈风云手中拿走的不是款,而是陈风云购交通局六楼房款的收据,不存在他将房买下再卖给陈风云,从被告人陈风云提供的刘彦哲打的收条和湖滨区交通局出具的5张买房款的收据的时间上来看,陈风云的钱流向在湖滨区交通局,但当时不管刘彦哲处于什么原因让湖滨区交通局负责出售旧楼房的柴萍,分别以刘颜则2次,刘彦则2次,刘彦泽1次打的收据,刘彦哲在2003年7月办理房产证时,如果房产管理部门认真审核按要求办理房产证,就应该必须让湖滨区交通局所出具的5张收据上的交款人带着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办理变更手续,方可给刘彦哲办理房产证,其所持的房产证是真证,公章是真章,但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手续,所以该房产证应视为伪证。法院在审理这起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法官没有注意到这些,原告赵文娜起诉被告陈风云强行占用她所有的三门峡市虢国路三街坊永安小区4号楼3单元西户的房子,从湖滨区交通局负责出售旧楼的柴萍所出具的购房款收据上看到,此房又分别卖给刘颜则、刘彦则、刘彦泽3人,被告陈风云所提供的刘彦哲给其打的买房交款收条上所注明的房子也是这一套房子,证明购买这套房子的人是陈风云。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庭审时,就应该让原告赵文娜之夫刘彦哲让湖滨区交通局所出具的卖房款收据上的3个交款人到庭质证,因这三人是虚假身份不会到庭,证实刘彦哲夫妻诉讼是虚假诉讼,法院将这套房子的产权判给刘彦哲夫妻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刘彦哲夫妻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其夫妻二人将陈风云买的房子房产证办到刘彦哲自己名下,应受法律惩处。
笔者通过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看出一个问题,本案是由刘彦哲编撰虚假人名引诱受害人陈风云将购房款交完,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3年7月23日将该房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这起买房纠纷实际上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合伙诈骗案,而人民法院针对这起超过诉讼时效,不应立案的案件立了案,在此后审理这起案件时,不依事实为依据,不依法律为准绳,枉法办案为害人之人充当了帮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