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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获刑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被告人杨立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勇辉、杨立合谋或单独在梧州市和南宁市多次盗窃他人小汽车上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期间,李勇辉、杨立携带所盗得的车牌到广东省深圳市,以人民币8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亮。随后,王亮又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副车牌转卖他人。案发后,王亮将其中一副被盗车牌主动交给公安机关,其余被盗车牌已不知去向。 长洲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辉、杨立的行为构成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告人王亮没有参与盗窃武装部队车牌,只是进行买卖,构成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勇辉、杨立、王亮积极实施,均是本案主犯,应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王亮主动把被盗车牌交给公安机关,可酌情从轻处罚。长洲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勇辉、杨立犯盗窃、 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亮犯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立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梧州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官释法教育,杨立表示认罪服法,并主动撤回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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