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债务人张启有于2011年4月13日向原告朱志成借款2万元,并由被告牛志国提供担保。债务人张启有于2011年4月13日为原告朱志成出具借条1份,被告牛志国在担保人处亲笔签名,并注明银行卡名牛志国,账号为62109826XXXX6529289。逾期后,朱志成多次催要,债务人张启有一直未履行借款协议。遂债权人朱志成起诉保证人朱志国,要求保证人牛志国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800元,合计22,80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牛志国在债务人张启有为原告朱志成出具的借条中担保人处亲笔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张启有在借款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诉讼期间放弃对债务人张启有主张权利,要求担保人牛志国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向担保人主张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判决被告牛志国偿还债务人张启有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朱志成。
【法律依据】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