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方)于2011年10月28日将位于星沙大道旁早安星城的一套房子出售给买方,以长沙新环境为中介,并于当天签订了买卖合同。按中介的要求我将买方交的2万元定金放在中介方托管。大概11月4日买方以长沙县二手房交易税提高(后来我去长沙县政务中心查实:是交易税计税标准提高,与我的房价毫无关系)增加买房成本为由要求退房,在中介的协调下我让利4000元,买卖双方继续维持合同。期间我主动与中介联系,询问贷款手续办理情况,得到的消息是:买方办假离婚被公积金中心发现,没办成;接着买方自己找熟人去办,也没办成。到12月16日,中介打电话给我:因政策原因买方贷不到款,要求退回定金2万元。我不从。12月28日,市中介协会召集买卖双方、中介方调解。我——卖方才听买方说:她已经有一套房用了公积金贷款还没还清,按政策根本不能再贷公积金。而签合同之前买方已经把这一情况告知了中介,中介还是承诺他们能帮她贷到公积金,于是买方就与我签订了合同。最后,中介没有帮买方贷到公积金,于是,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2万元定金。我自始至终很好地守约,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当然要求取消中介对定金的托管,拿回2万元定金,但中介方不给,还不断做工作要我放弃这2万元,理由是他们没赚钱。
作为中介的新环境明知按政策买方不能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下,仍答应买方贷款公积金;同时,让卖方毫不知情,欺骗买卖双方,扰乱交易秩序。行为极其恶劣!极其恶毒!更为可恶的是新环境公司上下自始至终没有一个人承认错误,更不愿承担责任。希望法治在线帮我讨回公道!
我的要求:按《定金罚则》返还定金2万元,要求中介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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